客貨兩用車之進項稅額得予扣抵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業人問: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的自用乘人小汽車是指哪種汽車?營業人購買休旅車,算不算是自用小汽車。
  南區國稅局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如汽車經銷商購置乘人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亦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至於「小客車」認定標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類有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等,行車執照上均有登載,因此營業人購買的自用休旅車是否屬於「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應以行車執照上所登載的用途作為認定依據。若行車執照上所登載的用途為客貨兩用車,則營業人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是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的。
  
  新聞稿聯絡人:稽核科林科長06-2298052
  彙總編號:9905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