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釋疑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轄○○百貨公司會計陳小姐來電詢問,有一名外籍旅客持連日來於該百貨公司購買貨物取得之多張統一發票,欲向該公司提出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以便於出境時向機場海關申請退還購買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該公司應如何辦理為妥?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達一定金額以上時,應開立記載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並於加蓋特定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後,交給該外籍旅客。又上開實施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達一定金額以上係指同一天內向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含稅總金額達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者。另依照稽徵機關及海關辦理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作業程序第三章規定,外籍旅客於同一日向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達新臺幣三千元者,得於購物當日檢具購買特定貨物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護照或旅行證或入出境證,向該特定營業人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專責櫃檯提出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依前揭規定該名外籍旅客於○○百貨公司購買特定貨物,如欲退還購買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除須同一天向該百貨公司購買特定貨物外,其含稅總金額亦應達新臺幣三千者以上,始能提出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於出境時向海關申請退還所支付之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呼籲,邇來接獲海關通報資料,發現部分外籍旅客來台購物未符合上開規定,惟特定營業人仍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供外籍旅客向機場或港口之海關申請退還該購買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情形,該局除加強宣導相關規定外,再次提醒所有特定營業人,如因不符規定致退稅明細申請表記載不實,造成溢退營業稅達新臺幣5萬元以上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將予廢止該特定營業人之核准,並收回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之標誌,事關營業人權益,請務必依規定辦理。【#193】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朱玲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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