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遺失統一發票,應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會計陳小姐詢問:因機車失竊而不慎遺失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應如何申請遺失報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依下列三種情形辦理之:
一、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二、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者,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三、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者,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確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而於稅捐稽徵機關所進行之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尚不在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範圍。【#194】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林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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