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致贈他人財產,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致贈他人財產,免辦理贈與稅申報。公司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稅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不須辦理贈與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因此公司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稅對象,將財產贈與他人不須辦理贈與稅申報。

另依所得稅法規定,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則須併入受贈人受贈年度的所得課徵所得稅。98年1月23日(含)以後發生之贈與案件,贈與稅稅率改採單一稅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