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3至4月份營業稅申報期限,順延至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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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期(99年3至4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99年5月15日適逢星期六,順延至99年5月17日,請營業人依限辦理申報。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申報截止日如為星期六或星期日,則依規定准予延至次星期一申報。本期(99年3至4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99年5月15日適逢星期六,依規定順延至次星期一(99年5月17日)申報,並自99年5月20日起加徵滯報金,惟網際網路申報上傳,因係全天候服務,僅開放至99年5月17日24時止。另採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或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99年5月19日24時。
高雄市國稅局同時提醒營業人,每單月14、15日辦理之營業稅媒體申報跨分局、稽徵所收件服務,亦因應調整為99年5月14、17日兩日,須跨區申報者,請多加注意。【#19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 張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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