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單據送件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1日起開始辦理,提醒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完畢心情放鬆之餘,尚須注意是否有後續未完成事項,例如以繳稅取款委託書自繳稅款,應注意在5月31日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免因存款不足被補稅以外,還要加計利息等,以求圓滿完成整個申報手續。
該局進一步表示,除採二維條碼、填寫申報書之人工申報方式,因所需之證明文件已隨申報書檢附外,採網路申報者因申報資料係直接以網路上傳,故如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單據等資料須另行送件,並請注意以下規定:
一、應檢附證明文件、單據應於99年 6月10日前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遞送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可跨區收件)。 親自遞送者,送達日期以送達稽徵機關之收件日為準;以掛號郵寄者,以寄發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
二、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免予檢附,另如依查詢、下載之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之金額申報扣除者,均可免檢附繳費單據(申報與查詢金額不同者仍需檢附),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199】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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