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可免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近來迭有納稅義務人陳情,其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規定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將財產信託,土地需重新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或「自用住宅用地」始可繼續課徵田賦或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非常擾民。
基於簡政便民及實質課稅原則,財政部分別於98年9月、12月函釋,原依規定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或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改變者,可免再重新申請,仍然可以分別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或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