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式酒店房屋稅已依規定補徵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今日表示,報載有知名飯店業者以「集合住宅」、「不動產租賃業」登記,實際上,從外觀到內部設施明明就是飯店,企圖規避法條云云。

該處表示,前揭房屋,有稱作「酒店式公寓」,長期出租與住客,但設備與管理比照飯店,因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性質實為商務旅館,因此原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已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並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補徵5年之住家用與營業用差額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