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寄存於郵局,仍生送達效力,民眾如未住在戶籍地,應申請住居所、就業所地址變更。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向地方稅務局主張並沒有收到稅單,非惡意不繳,為何還收到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且通知單上除了本稅外,還須加徵滯納金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當稅捐稽徵機關將稅單等文書,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時,如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亦無法將文書等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郵件接收人員,稅捐機關將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經辦理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效力,納稅人逾繳納期限繳納將被加徵滯納金,如滯納期滿仍未繳納,將被移送強制執行。因此,該局提醒民眾住居所地址如有變更,請隨時提出申請,以免郵件未領取,多繳冤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