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籍分割產權不移轉免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甲乙二兄弟持分共有房屋乙棟,最近房屋因重新整修,將原有房屋分隔成A、B二棟房屋,並分別由兄弟二人各取得一棟(甲取得A棟、乙取得B棟)。詢問該二棟房屋可否分別設立房屋稅籍?又是否應報繳分割契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之課徵應以整棟為課稅標的,同一門牌號碼之整棟樓房為同一人所有,各樓層自應合併設立稅籍核課房屋稅。但一人同時擁有大樓內數戶房屋,或一人擁有相鄰之數棟房屋,則不論各棟(戶)房屋是否各別辦妥所有權登記,均准予分別設立稅籍核定徵免房屋稅。故房屋分割後,可供獨立使用並具獨立出入口者,可至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分別設立房屋稅籍。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分隔成二棟後,A、B二棟房屋之所有權仍為甲、乙二人持分共有,申請區分登記後,如各棟之權利主體並未變更,仍維持區分前甲、乙原共有關係者,無需報繳分割契稅。但如於分割稅籍後,甲取得A棟房屋,乙取得B棟房屋,則屬各共有人間以其共有持分戶為交換取得各宗不動產產權,應按交換契稅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