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屬獨資、合夥組織,其應納稅款及扣繳稅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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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自辦理9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起,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其營利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屬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如有當期各類所得之扣繳稅款,得按出資比例,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應納稅額中減除。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