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與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並將貨物報經海關輸往該免稅商店所屬保稅倉庫供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得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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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99年3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900063600號令,營業人銷售貨物與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並將貨物報經海關輸往該免稅商店所屬保稅倉庫供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財政部97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8610號令規定,其營業稅得適用零稅率。 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