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營利為目的購屋再銷售之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97年1月1日起,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銷售者,若有固定營業場所,或具備「營業牌號」,或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售屋事宜,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