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而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當年度所得仍應合併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張小姐來電詢問:夫妻已於98年協議離婚,但尚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則當年度所得是否仍應合併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另依財政部74年8月14日台財稅第20553號函釋另以修正民法親屬篇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故有關兩願離婚之認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準。夫妻若於年度中協議離婚,而尚未辦理登記者,因其離婚未生效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仍應合併申報,若未依法合併申報,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如因分居,確有合併申報之困難而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次等資料,並在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字樣,稽徵機關嗣後會將夫妻所得歸戶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後,分別發單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