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飼養禽畜及農業生產用房屋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民眾如有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或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栽植作物或從事農業生產之房屋,可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使用執照或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並填寫申請書向稅務局申請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