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災事變致不能繳清貨物稅及菸酒稅,可申請延期繳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99年4月7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以協助因天災、事變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之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及26條規定,管轄國稅局得視天災、事變實際情形依法公告延長繳納期間1個月,惟納稅義務人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或經公告延長之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得於規定或公告延長之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敍明無法繳清稅款之原因,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依財政部上述作業原則,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如因天災、事變致不能繳清稅款,可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延期繳納,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及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國稅局將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至3個月。但天災、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之稅款,不適用。
  因此,貨物稅及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如因震災、風災、水災等天災、事變有無法繳清應納稅款情事,可依上開原則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轄區國稅局洽辦。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23111轉8045
  彙總編號:9905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