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務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補貼之汽油費等可列費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公司會計小姐詢問:員工如自備汽、機車供公司業務使用,其汽油費可否列報為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之汽、機車供公司業務使用,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支付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前揭費用時,除應妥善保存憑證及相關資料外,並應依其性質列支費用科目,以免嗣後遭剔除或轉正而補稅【#198】。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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