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附上繳費證明單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民阿志來電詢問,已經到國稅局申請98年度所得資料及扣除額資料,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醫藥費用是否不用檢附單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及教育學費申報扣除,可免檢附其繳費單據。不是以上三者扣除項目,如醫藥費、捐贈等項目扣除,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須檢附繳費證明單據正本,以資證明。
該局表示,若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相關問題,可來電0800-000-321向各地區國稅局詢問,國稅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207】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曾順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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