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及教堂用地須為辦妥財團法人之宗教團體所有才能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寺廟、教堂用地,免徵地價稅。但該教堂、寺廟用地所有權須屬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才行,若屬個人所有者則不適用。因此,申請寺廟及教堂用地免徵地價稅,除該土地須屬宗教團體所有以外,該宗教團體亦須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