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者,如何適用扣繳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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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所得稅法第5條之修訂,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為20%,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者,自99年1月1日起,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按其所得額扣繳20%。
國稅局特別強調,上開規定係自99年度之所得額開始適用,98年12月31日以前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核計所得額之案件,如能依權責基礎區分屬於99年1月1日以後之營業收入,可依上開規定之稅率20%扣繳稅款;至於98年12月31日以前之營業收入,不論核准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所得額之時點,仍應依修正前之稅率25%扣繳稅款。【#208】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宋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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