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會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權益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原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於戶籍遷出時,一定要注意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一人的戶籍,才可以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的稅率,否則自遷出戶籍次年起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累進至千分之五十五,稅率差距很大,所以當你在遷移戶籍時,請記得務必於當年9月22日前重新申請核准,當年度就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超過9月22日申請,自次年起才可以適用。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稅務局特別提醒您在遷移戶籍時,要三思而行,免得被查獲補稅送罰而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