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適用免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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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關係或經濟因素所致而有同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該管稽徵機關確認;其經確認者,不適用同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文據之規定。&該局說明,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應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惟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相互間之交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而有前揭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即因使用技術、進貨或銷貨交易金額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生產總產值、進貨總金額或銷貨收入總額50%以上者)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同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稽徵機關確認;其經確認者,得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上開交易事項之對象若係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得免適用同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之規定,並無須依同條第2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但仍應依同準則第21條規定於申報書揭露相關交易資料。&該局提醒欲依前揭準則規定申請適用之營利事業,得在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該管稽徵機關確認,前項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焦點話題/移轉訂價)下載,營利事業可善加利用前述規定,合法減輕備妥文據義務。&(聯絡人:審查一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