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貨物稅條例及使用牌照稅法修正草案,將有利帶動電動汽車整體產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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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推動發展高效率及低污染之電動汽車(BEV),以削減空氣污染物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該部配合行政院整體產業政策提供租稅優惠,並明定電動車按馬達馬力課稅之標準,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4、第12條之5修正草案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6條附表4、附表5修正草案,業於5月13日經行政院第3195次院會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上開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貨物稅條例部分
(一)增訂第12條之4
規範完全以電池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   條第1項第1款規定稅率之馬達馬力標準。
(二)增訂第12條之5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池為動力之電動汽車   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
二、使用牌照稅法部分
(一)修正第5條
  增訂使用其他動力者應按其動力劃分等級課稅,並授權地方政  府自本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得對完全以電池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  徵使用牌照稅。
(二)增訂第6條附表4、附表5
  增訂依馬達最大馬力劃分課稅等級之完全以電池為動力之電動  小客車及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財政部指出,免徵電動汽車3年之租稅,除降低智慧電動車購買成本外,並可鼓勵汽車產業自行開發相關電動車種,帶動關聯產業之發展。另外,本項免稅措施雖造成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稅收損失,但帶動關聯產業之產能可增加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收,對整體稅收(不含自國外進口車)並無影響。
  最後,財政部表示,該部將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說明並請其支持修正內容,俾利上開修正條文早日通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