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有應退之稅捐,應先抵繳積欠稅款後方得退還!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退之稅捐時,稽徵機關將就其未繳清之欠稅,先行辦理抵繳,並於扣抵後寄發抵繳證明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國稅局說:因 97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案件已於99年4月27日轉開國庫支票,全部處理完竣,邇來仍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表示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尚未收到退稅款?經查明該個案因其尚有欠繳其他年度稅款,已先予抵繳該欠稅,惟因不足抵繳欠稅款,致無餘款可退還。
該局同時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之稅捐,稽徵機關會先查明是否有積欠稅款,若有欠稅款尚未繳清,則先抵繳該積欠稅款並通知納稅義務人,抵繳後如尚有應退稅款,再退還納稅義務人。
該局特別呼籲:為避免被詐騙集團利用,讓退稅人混淆不清,該局不會以電話或手機簡訊或E-MAIL電子郵件通知納稅人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辦理退稅撥款事宜,且自動櫃員機只有匯出功能並無匯入功能,請納稅人特別注意。為維護退稅人權益,該局均以掛號方式郵寄國庫支票給退稅人。【#211】
新聞稿提供單位:徵收科 職稱:股長 姓名:謝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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