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前仍應先辦理稅籍登記等手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凡是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依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有違反上開規定者,應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若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則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該局籲請業者多加注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