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代價高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又屆所得稅結算申報期,經統計每年總有不少營利事業於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係採用「非線上繳稅」方式辦理,卻因手頭拮据而未繳納稅款或一時疏忽逾期繳納,致事後被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甚或有無法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予以書面審核情形,代價實在太大,納稅人不得不予以注意。
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納稅人逾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該類案件仍須於申報期限截止前(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截止日為99年5月31日)繳清應納稅款,逾申報期限繳納則視為一般申報案件。
該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如採用「非線上繳稅」方式,請記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現金或支票或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稅款,以避免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甚或影響到擴大書面審核之適用。【#213】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 林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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