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自由職業者業務報酬所具收據應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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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建築師、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收取業務上獲得報酬所開立的收據,與購物時營業人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性質是不相同的,因為營業人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均為營業稅課徵的對象,依印花稅法規定均免貼用印花稅票,但是建築師、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係屬執行業務者,其收入是繳納綜合所得稅,而不是繳納營業稅,於收取業務收入所開立的銀錢收據,要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