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有農舍之農地移轉時,若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用證明書,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反應,農地移轉不是不須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為什麼地方稅務局卻還是對他課徵土地增值稅?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地移轉必須取得鄉鎮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一般農舍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往往會二次施工,增、改建屋舍,增加填土施作花圃、圍牆,等到要移轉時才發現拿不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而懊惱不已,因此,特別提醒民眾,改變農舍現狀時,一定要先作好租稅評估,以免?繳稅款。 另外,地方稅務局也表示,在愛心辦稅的基本原則下,農舍未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辦理移轉,該局會主動查調相關資料,如合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會主動輔導民眾申辦,減輕租稅負擔。民眾也可自行檢視下列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公畝部分。 3、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4、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5、一生一次。 6、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其建築工程完成應滿1年以上。 全部符合就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關於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總局0800-396969、分局0800-232234或土地增值稅承辦人服務電話總局9325101轉250、羅東分局9542226轉300洽詢,該局會詳細為民眾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