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營利事業,申請停業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在暫停營業年度所發生之折舊費用,並不得遞延次年度提列」。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單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或 05-7837398伊股長或陳靜怡小姐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