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報契稅須加徵怠報金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張三向李四購買已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乙棟,並於99年1月1日訂立買賣契約,契價為750,000元,張三至遲應於99年1月30日前申報並繳納契稅本稅45,000元,如果逾期報繳,除了應繳本稅外,每逾期3日就會多加徵450元怠報金,一直加徵到15,000元怠報金為止。因此該局提醒民眾應注意掌握申報期間,以避免多繳冤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