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定營業場所營業,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有明文規定。因此,為了維護租稅公平,營業稅稅籍清查,輔導營業人辦理營業登記作業,一向是該局每年例行性之重點工作。而對於依法應辦營業登記未辦理時,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為了落實愛心辦稅,如果在主管稽徵機關輔導補辦登記時就補辦登記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可以免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辦理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時,除了派員去現場勘查了解實際情形外,還會發函輔導。日前部分新聞媒體報導該局彰化縣分局因實地清查發現有在固定場所販售飯糰之攤車,但是因為沒有遇到經營的人,直接以他的招牌「飯糰」發函輔導辦理營業登記,該局認為以招牌「飯糰」為輔導函的受文者確有不妥,將加強內部人員教育訓練。至於有些業者收到輔導函誤以為辦理營業登記就需要課徵營業稅,該局強調辦理營業登記的攤販是不是需要繳納營業稅,要看其每月銷售額有沒有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而定,至於目前營業稅起徵點依財政部95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令規定,銷售貨物部分為每月銷售額8萬元,銷售勞務部分則為4萬元。換句話說,如果這些定點營業的攤販,每個月銷售額若沒達到上開起徵點,根本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之攤販,應於開始營業前,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或於接獲輔導函時前往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事宜。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四科洪錦城,電話:04-23051111轉7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