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加徵滯納金之處分不服,應於計徵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超過稅額繳款書所定之期限才繳納稅款,依法將加徵滯納金。由於此項加徵行為,本屬於行政處分的一種,被加徵者如有對此滯納金不服者,仍然可以依法申請復查。但申請人至少必須在計徵滯納金期間(即稅額繳款書所定之繳納期限後30日內)屆滿第2天起算的30日內,將復查申請書送至稽徵機關收受,或交由郵政機關遞送,才能避免因為程序不合,遭到駁回。舉例而言,99年使用牌照稅的繳款期限為9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同年5月30日滯納期滿,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加徵滯納金的處分不服,至少要在99年6月29日以前申請復查才不算逾期。
  該局更進一步表示,民眾對於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以郵寄申請書方式辦理者,依據財政部解釋係以寄發之郵戳日期為準。所以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不論是對於核定之本稅、罰鍰或是滯納金不服者,凡是申請復查皆應確實掌握期限,才能保障您依法救濟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