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所得誠實申報,以免補稅送罰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所有房屋取得之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應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補稅並依規定處罰。&該局說明,房屋出租應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稱必要損耗及費用係指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稅捐、財產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而支付之利息等,如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僅得按該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比例計算各項損耗及費用;如無法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憑證,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君採列舉扣除額,申報租金支出,該局依甲君提供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房租收付款明細表,歸課出租人乙君該年度租賃所得,並通知乙君繳納所得稅,乙君主張租賃契約書載明,因租賃收入增加之稅捐約定由承租人甲君負擔且乙君未取得扣繳憑單,無須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經該局以財產所有權人出租財產,即為租賃所得之納稅義務人,乙君雖無扣繳憑單仍應據實申報納稅,另乙君與甲君雖約定財產出租所增加之稅捐由甲君負擔,惟該約定係屬私法行為,不能變更稅法規定租賃所得納稅義務人之納稅義務,核定補徵乙君稅額並依規定裁處罰鍰。&該局提醒將房屋出租之納稅義務人,除租金收入要申報繳稅外,所收取之押金及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仍需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以免因漏報被補稅並處罰鍰。&(聯絡人:信義分局楊審核員;電話27201599分機6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