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平均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免附遺產分割協議書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甲乙丙三人共同繼承父親遺留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乙棟,詢問該如何辦理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為此提出說明,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由繼承人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時,應檢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至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但繼承之房屋如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繼承人平均繼承者,依財政部99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904005171號函釋,無須檢附分割協議書辦理變更房屋籍厘正。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本局客服專線7410141(分機117至125、137至145)、岡山分局6256811(分機311至317)、旗山分局6612021(分機111至115)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