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申報扶養子女,如協議不成,以有實際扶養之一方認列免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申報時,發現有離婚夫妻均申報扶養子女之免稅額,惟因子女僅能由夫妻其中一方申報,故造成另一方被剔除補稅,雖提出追認要求,該局請其自行協議由其中1人來列報,否則僅能由有扶養事實之一方來列報。
該局特以實例說明,某甲納稅義務人與其妻離婚,離婚協議某甲須給付子女生活教育費,子女則歸其妻照顧及扶養。某甲及其離婚妻子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均申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因離婚夫妻僅能由其中一方申報,故另一方會被剔除補稅,被剔除者若有異議,僅能由雙方自行協議由其中1人來列報,若協議不成,某甲雖有支付生活教育費,惟子女由其妻照顧及扶養,係有扶養事實之一方,將認定應由其妻來列報減除。民眾如有稅務相關問題時,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