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分紅配股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某科技公司鄭小姐詢問,今年報稅前收到公司寄來一張格式代號為50E之員工分紅所得扣繳憑單,上面登載兩項金額應如何申報,又聽說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經在98年底落日不再適用,99年1月1日以後員工分紅配股應以時價課徵所得,今(99)年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員工分紅配股究應以面額或時價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員工分紅配股係以面額計算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該條例已在98年底落日後不再適用,自99年度起公司辦理員工分紅配股應於交付股票日按該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納稅義務人今(99)年所取得公司開立之98年度員工分紅配股格式代號50E之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其中之「給付總額」欄金額係以股票面額計算所得,應申報一般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另「基本所得額申報數」欄所載金額係以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每股時價與面額之差額計算所得,應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今(99)年申報98年度獲配之員工分紅配股,仍係以股票面額申報一般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今(99)年獲配之員工分紅配股,明(100)年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須依股票每股時價計算薪資所得,又99年度起因以時價計算薪資所得,已無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每股時價與面額差額之問題,亦無須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員工分紅配股之個人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