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或離婚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應先行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否則仍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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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應於結婚或離婚年度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始可選擇合併或分別申報,如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而自行選擇合併申報或分別申報,將因違反所得稅法之規定而遭補稅處罰。&該局說明,修正後民法第982條及現行民法第1050條規定,結婚及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或離婚之登記。現行結婚及離婚制度均採「登記」制,認定標準係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為準,至於裁判離婚者,以法院判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之發生時期。夫妻如結婚或協議兩願離婚而未於結婚或離婚年度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因婚姻關係尚未生效或已然消滅,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仍應辦理分別申報或合併申報,以免違反所得稅法規定,除補稅外,尚需依規定處以罰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法務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