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附設電動玩具應辦登記代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商家為吸引顧客上門,於騎樓或店內擺設電動玩具或抓娃娃機,以招攬生意,雖然其非商家的主要營業項目,且營業額不多,但仍必須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稅務局說明,此類電動玩具、抓娃娃機、電動搖搖馬等皆屬娛樂稅法所規定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課徵範圍,應按收費額課徵娛樂稅。如業者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一經查獲將遭處以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該局呼籲,如有業者尚未辦理登記,請儘速至營業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