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與土地由不同人持有,是否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買賣土地及房屋,土地為本人所有,但房屋為姊姊所有,該房屋由本人設籍居住,無出租及營業情形,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房屋雖供本人設籍居住,買賣前一年內亦無出租及營業使用,但因土地及房屋分別為兄弟姊妹所有,由於兄弟姊妹係「旁系親屬」並非民法所稱之「直系親屬」,因此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問題,歡迎可利用電話查詢洽詢,該局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