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公布契稅條例修正第4條、第5條及第13條條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總統99年5月5日公布契稅條例修正第4條、第5 條及第13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計課契稅之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
二、標購公產及法院拍賣取得之不動產,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以移轉價格為準。
稅務局說明:契稅條例第4條、第5條及第13條條文修正,使契稅條例規定及契稅計算方式更符合實際課稅現況,並收簡政便民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