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已於99年3月25日發布,依該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於自由港區內自行申設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並將該外國營利事業之貨物銷售與國內、外客戶者,自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起,得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售與國內客戶之貨物,超過其當年度售與國內、外客戶銷售總額10%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外國營利事業如有符合該辦法規定者,取得符合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證明函後,應如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應於申報時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始得免徵營業事業所得稅:
一、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發之符合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證明函影本。
二、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複核之當年度適用自行申設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租稅獎勵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表示,因該辦法發布時,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印製完成,相關租稅獎勵表置放於該局網站(便民服務/書表檔案下載/稅目書表)供申請適用之營利事業下載填報,對於相關規定如有不明瞭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審查一科詢問。【#229】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張月芳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