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損失未按持股比例認列,遭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企業著眼全球化競爭及風險分攤之考量,常協同上下游廠商共同投資海外公司,若發生虧損辦理減資,被投資公司之減資損失應按持股比例認列,以免遭調整補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海外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1億3千餘萬元,經深入查核後,甲公司與乙公司為原始股東,減資前持分比例分別為80%及20%,因被投資公司持續虧損,為改善財務結構及增加營運資金,經股東會同意於97年6月1日辦理現金增資410萬美金,次日辦理減資410萬美金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乙公司無意願增資,爰由甲公司全額認購並認列減資彌補虧損損失410萬美金,折合新台幣1億3千萬餘元,經該局以甲公司現金增資多認購之20%虧損2千6百餘萬元,並非該公司本次增資前持股比例所應認列之損失,爰予以剔除並補稅65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依被投資事業辦理減資認列之損失為已實現之損失,經核對投資明細表、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股東會議記錄、增資匯款水單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等相關文件,形式要件皆符合,實質上亦有損失,惟增資前被投資公司帳上虧損410萬美元甲公司持股比例僅80%,減資損失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即僅能認列410萬美金×80%×匯率33=1億8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指出,營利事業於列報投資損失時,除應留意損失實質上已實現及相關形式要件符合外,尚應留意可列報之金額須以原出資比例折減之金額為限,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蘇稽核06-2298013
  彙總編號:990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