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私立學校捐贈,因捐贈對象或管道不同,可列舉扣除之金額亦不同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或,得列舉扣除之限額也不相同。&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故個人對「財團法人某某私立學校」捐贈,係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可列舉扣除之捐贈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為限。但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私立學校法明訂教育部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故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屬「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可列舉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又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全數列舉扣除。&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應依前述規定填報正確之扣除金額,並檢附捐贈收據正本,以為正確之申報。&(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