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不服,該如何救濟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各稅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管轄稽徵機關查對更正。若是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則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申請期限如下:一、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二、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若以郵寄方式申請復查者,得以郵戳日期為申請日,餘應以稽徵機關實際收文日期為準,做為是否逾復查期限之依據,請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確實掌握時效,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