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因夫妻贈與移轉土地,仍符合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需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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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義務人因夫妻贈與取得土地,而該土地前已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由於認為同是一家人且未改變自住現狀,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故未在規定期限內重新申請,於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稅額竟相差4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直呼虧大了。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當所有權移轉後,如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應依土地稅法規定,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請民眾把握申請期限,以免喪失應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