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之土地,因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致未減徵土地增值稅,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之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自不得歸責稽徵機關核課錯誤。納稅義務人於完納稅捐後超過5年始檢附該土地重劃證明文件申請退稅,自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之適用。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