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看護費 不得列報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南黃先生問:今年綜合所得稅申報,列報爺爺為扶養親屬,而爺爺98年在○○醫院住院療養期間請私人看護的支出,可否列報醫藥費用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所以納稅義務人所支付的私人看護費並不屬上開規定適用範圍,不得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屬依法立案的公立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局具有特約關係者,相關看護支出,納稅義務人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醫師診斷證明書及收費收據,以證明屬醫療行為,則可列報醫療及生育費用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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