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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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98年5月27日修正之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第75條第4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包括98年度結算申報及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在98年5月29日以後之決、清算案件),已無須計算及繳納其結算之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所得稅申報期間,發現仍有部分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誤繳稅額,國稅局特別再次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繳納應納稅額;若有誤繳稅額,該局將退還該筆稅款,請勿逕行申報抵繳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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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王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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