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修正第4條、第5條及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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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修正前契稅條例第4條規定,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申報納稅。第5條規定,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申報納稅。第1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得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此次修正重點將第4條修正為「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第5條修正為「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第13條並明訂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取得不動產之移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