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員工購買之投資型保單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報保險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 營利事業為員工購買之投資型保單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報保險費用。 (臺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購買投資型保單所支付之保險費,非屬團體壽險,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另依財政部95年6月19日函釋目前已核准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依其險種可區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2類,且皆為個人保險,迄無核准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或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之案例。現行投資型保險,其性質應屬個人保險,非團體壽險,營利事業支付此類投資型保險之保險費,無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之適用。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投保團體保險應特別注意上述規定,以免遭受剔除補稅,增加租稅負擔。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第一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蘇紫芬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27)